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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

耳邊吹哨

耳邊吹哨
耳邊吹哨 襲警罪成 人權監察稱判決危險:大聲就是襲擊?

地盤散工去年七一遊行期間在輔警耳邊大聲吹口哨,昨被判3項襲警罪名成立,押後至3月判刑。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形容判決「危險」,因為被聲音「襲擊」是難以客觀量度,「唔通叫個警察去醫院check(檢查)下幾日前有無耳鳴?」,又稱示威需要用聲音引人注意,「唔通聲音大就等於襲擊?」。

耳邊吹哨

督察協會:不滿不應向警發泄

港島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關競斌稱,警方一直尊重市民示威權利,希望市民不要挑釁警方。至於警方日後會否檢控所有向警方吹口哨的示威者,他說要視乎實際情,強調警員受襲的話,必會執法。

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歡迎裁決,指市民若有任何不滿,都不應發泄在警員身上,他相信絕大多數市民都屬和平理性,承認前線警員處理示威活動時,比以往面臨更大壓力。

被告紀基(50歲)早前否認5項襲警罪。控罪指去年7月1日下午,紀於銅鑼灣怡和街近百德新街行人路、記利佐治街行人路、灣仔軒尼詩道與馬師道交界,以及杜老誌道交界,襲擊執行職務的4男1女輔警。

裁判官何慧縈認為,其中一名警員證供有矛盾,另一人未能清楚指出被告蓄有「羊咩鬚」,認為他們的證供誠實但不可靠,涉及上述兩警員的襲警罪不成立。至於其餘3名輔警的證供,何官認為很清晰,屬誠實及可靠的證人。

何官稱,襲擊可分為「毆打」(battery)及「技術上襲擊」(technical assault),要判斷被告的襲警行為是否屬「毆打」,取決於該行為有否「故意及鹵莽地使用非法武力」。何官認為,被告今次行為屬於「毆打」。

數呎外走向警 官:行為蓄意非自衛

庭上證供指,當時被告從數呎外走向警員,然後面對面在他們耳邊吹口哨。何官認為,此舉已可反映被告蓄意,另外被告雖只向警員吹口哨,但吹口哨的聲音「大聲及刺耳」,令其中兩警員事後出現短暫耳鳴,另一警員亦稱當時曾擔心「會唔會聾?」。何官認為被告行為既非出於自衛,亦非出於「無可避免的身體接觸」,行為已超出「能接受的標準」。

何官亦質疑被告指吹口哨時沒留意到身邊有警察的說法,稱當時警員身穿制服,部分更穿反光衣,新聞片段亦顯示被告吹口哨期間看警察。被告聲稱不知當日有遊行,只是路過見到後加入,但何官指七一遊行每年均大舉宣揚,被告住在香港32年,沒可能不知道。

控方指被告有8次案底,其中3次與襲警有關,但與遊行示威無關。辯方求情時透露,被告離婚獨居,案發時於政府建築工程任散工,日薪600多元;此案與一般襲警案不同,被告所用的武力較低,遇襲警員只出現短暫的耳鳴及不適,被告只是受遊行的氣氛感染失控,請求法庭以罰款處理。

求罰款處理 官稱「一定唔會」

裁判官聽罷,立刻斬釘截鐵表示「一定唔會」,指被告非首次干犯襲警,不適合以罰款處理。裁判官稱,每人都有權利表達訴求,法庭亦接受市民以吹口哨表達訴求,但不會容許對他人使用非法武力。案件押後至3月12日判刑,其間被告獲准保釋,法庭會索閱背景報告、心理醫生報告及精神料醫生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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