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組織賣腎換蘋果品被判十年
賣腎換蘋果 |
江干法院的法官表示,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系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實施后新設罪名,在杭州市亦屬首例案件。江干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呂某為牟利,自2011年11月起在互聯網上發布長期收購腎源的信息,招募自願出賣腎髒的人員,通過安排體檢、配型、腎臟摘除手術,至2012年5月28日案發時,已組織10余名供體摘除了腎臟並出賣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呂某、沈某、白某領導或參與出賣多名供體的腎臟,犯罪情節嚴重。被告人葉某、陳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執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,繫纍犯應當從重處。另鑒於9名被告人庭審中對基本事實均能如實供述,均予以酌情從輕處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對社會危害程度,江干法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10年不等,並處相應金,沒收違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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